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25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0月25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9年10月25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七条。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和道路交通流量具体情况,可以划定限制、禁止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限制、禁止通行的路段、区域设置相关限制、禁止通行标志?!?br>
三、将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受理注册登记申请?!?br>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机动车由外地转入,经检验符合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受理转入申请。
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机动车不得转入本市。
由外地转入专用于出口的机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br>
五、删去第十二条。
六、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应当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br>
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可以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监督抽测。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拒绝?!?/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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